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解读
一、法规适用范围
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(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)登记、变更、注销全流程管理。
二、登记材料清单
- 主体资格证明(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)
-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
-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(租赁合同+产权证明)
-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(需在30日内使用)
三、变更登记流程
事项类型 | 材料要求 | 办理时限 |
---|---|---|
名称变更 | 原营业执照+新名称核准文件 | 20个工作日 |
经营范围变更 | 原登记证书+修订后的章程 | 15个工作日 |
四、注销登记规定
终止经营主体需在清算完成后30日内,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:清算报告、全体成员签署的注销决议、税务注销证明。
五、法律责任
- 虚报材料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
- 逾期未变更登记可处1000-10000元罚款
- 伪造营业执照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
注:具体条款以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64号)及地方实施细则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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