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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仲裁法司法解释》

分类:起名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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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仲裁法司法解释》核心要点解析

一、仲裁时效规定

1. 仲裁时效期间统一为1年(《仲裁法司法解释》第17条),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。

2. 时效中断情形包括:

  • 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
  • 收到调解书并拒绝履行
  •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

二、管辖范围划分

情形类型 管辖依据 特别说明
合同仲裁协议 约定仲裁委员会 未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仲裁机构管辖
侵权仲裁协议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需同时符合合同有效要件

三、程序规则要点

1. 仲裁庭组成形式:3人制(事实认定)或1人制(简单案件)。

2. 开庭通知要求: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,但当事人同意可缩短时限。

3. 举证期限规定:15日(普通程序)或可协商延长。

四、裁决执行规范

1. 裁决生效条件:

  • 仲裁机构送达裁决书
  • 当事人未在30日内申请撤销
  • 未进入执行异议程序

2. 执行异议审查范围:执行依据错误执行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情形。

五、证据规则适用

1. 电子证据认定标准:数据完整性来源真实性形式合法性

2. 证据交换流程:2次书面通知,每次不少于5日准备期。

六、特殊情形处理

1. 仲裁协议效力审查:单独请求审查(第20条)或一并审理(第21条)。

2. 撤销仲裁程序条件:

  • 仲裁机构越权
  • 仲裁所涉财产保全违法
  • 仲裁程序严重违法

参考文献:《仲裁法司法解释》(法释〔2022〕15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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