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仲裁法司法解释》核心要点解析
一、仲裁时效规定
1. 仲裁时效期间统一为1年(《仲裁法司法解释》第17条),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。
2. 时效中断情形包括:
- 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
- 收到调解书并拒绝履行
-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
二、管辖范围划分
情形类型 | 管辖依据 | 特别说明 |
合同仲裁协议 | 约定仲裁委员会 | 未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仲裁机构管辖 |
侵权仲裁协议 |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| 需同时符合合同有效要件 |
三、程序规则要点
1. 仲裁庭组成形式:3人制(事实认定)或1人制(简单案件)。
2. 开庭通知要求: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,但当事人同意可缩短时限。
3. 举证期限规定:15日(普通程序)或可协商延长。
四、裁决执行规范
1. 裁决生效条件:
- 仲裁机构送达裁决书
- 当事人未在30日内申请撤销
- 未进入执行异议程序
2. 执行异议审查范围:执行依据错误、执行主体不适格、程序违法情形。
五、证据规则适用
1. 电子证据认定标准:数据完整性、来源真实性、形式合法性。
2. 证据交换流程:2次书面通知,每次不少于5日准备期。
六、特殊情形处理
1. 仲裁协议效力审查:单独请求审查(第20条)或一并审理(第21条)。
2. 撤销仲裁程序条件:
- 仲裁机构越权
- 仲裁所涉财产保全违法
- 仲裁程序严重违法
参考文献:《仲裁法司法解释》(法释〔2022〕1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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