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毛苒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律分析
案件背景
2011年5月,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。原告毛苒主张与被告存在借款协议,涉及金额达人民币380万元。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签署书面借款合同,以及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。
审理过程
- 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显示原告账户在2010年存在多笔大额资金进出
- 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口头借款协议存在
- 原告质疑被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合法性
判决结果
项目 | 金额(万元) | 依据 |
本金 | 300 | 银行流水证据 |
利息 | 0 | 超过LPR部分无效 |
调解协议 | 未成立 | 缺乏书面形式 |
社会影响
- 推动民间借贷书面化趋势
- 明确电子证据采信标准
- 促使P2P平台完善合同条款
法律启示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五条,民间借贷应自借到款时起算利息,超过一年期LPR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本案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,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再申第23号裁定明确类似情形处理原则。
(本文参考文献: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;王利明《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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