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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毛苒走下法庭

分类:起名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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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毛苒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律分析

案件背景

2011年5月,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。原告毛苒主张与被告存在借款协议,涉及金额达人民币380万元。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签署书面借款合同,以及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。

审理过程

  • 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显示原告账户在2010年存在多笔大额资金进出
  • 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口头借款协议存在
  • 原告质疑被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合法性

判决结果

项目 金额(万元) 依据
本金 300 银行流水证据
利息 0 超过LPR部分无效
调解协议 未成立 缺乏书面形式

社会影响

  • 推动民间借贷书面化趋势
  • 明确电子证据采信标准
  • 促使P2P平台完善合同条款

法律启示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五条,民间借贷应自借到款时起算利息,超过一年期LPR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本案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,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再申第23号裁定明确类似情形处理原则。

(本文参考文献: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;王利明《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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